當有人打算開始製作網站時,常會被問到『網站的製作費可以列為經費嗎?』這樣的問題。
網站的製作費雖然會依內容而異,但一般行情大約在30~60萬日圓左右。
若製作費在10萬日圓以下,完全可以毫無問題地列為損失費用;即使超過,中小企業也有稅制上的特例,只要在30萬日圓以下就能一次性計入損失費用。
No.5408 中小企業者等之小額折舊資產取得價額列為損金之特例
「中小企業者等於平成18年4月1日至平成30年3月31日期間內,取得取得價額未達30萬日圓之折舊資產並供事業使用時,在符合一定要件下,可將相當於該取得價額之金額列入損金。」
引用自國稅廳官方網站: https://www.nta.go.jp/taxanswer/hojin/5408.htm
那麼30萬日圓以上的情況又如何呢?
這方面我並非專業,所以有點沒自信(^^;) 因此這次就依照我們公司一直承蒙照顧的濱松的會計事務所【YAMADA會計】刑部老師針對我們提問所給予的回答內容來撰寫。
一般的網站可作為廣告宣傳費一次性列為損金
先說結論,以一般告知、集客為目的的網站,可作為廣告宣傳費一次性列帳。
因此無論是40萬日圓或100萬日圓,基本上都可以一次性列為損金。
引用刑部老師的回答如下…
關於網站的效益,由於其內容(公司資訊或商品宣傳等)一般認為會頻繁更新,因此對網站的最初支出(即製作費)被認為效益不會延續一年以上。
但是,若網站未經更新、放置一年以上的情況,則需依其使用期間進行攤提折舊。
此外,若附有商品搜尋功能或購物功能等,則會被視為軟體,因此必須進行攤提折舊。
以上是稅務師觀點的見解,接下來稍微加入一些我個人的私見。
(或許不太具參考價值…汗)
依照上述記載來理解,一般以公司介紹或為店鋪招客為目的的網站,應該可以認為能一次性列為損金。
這裡稍微令人在意的是「若更新停滯一年以上,須依其使用期間攤提折舊」這段文字。
網站雖然順利完成並上線,但之後完全沒有更新、就這樣放置著…這種情況也是有的,難免會想:那樣是不是就必須攤提折舊呢?
不過恐怕不會如此。因為近年的網站(至少我們公司製作的網站全部都是)都搭載了以WordPress為代表、所謂CMS的簡易更新功能。
實際上會不會更新,取決於網站擁有者是否去執行,但至少前提上已經是【可以更新】的狀態。
再者,一旦列為損金的支出,之後再改為列為資產並不現實,因此我認為實務上應可被認可。
話雖如此,若從集客的角度來看,完全不更新的網站要產生效果非常困難,若想要看到成效,頻繁更新是不可或缺的,這點也要補充說明。
什麼情況下會被視為軟體?
那麼,什麼樣的網站會被視為軟體呢?
首先如上所述,就是【附有商品搜尋功能或購物功能】的情況。
首先可以想到的是,附有購物車系統的網站可能會被認定為軟體。
另外雖然上面沒有寫到,但以下功能也有可能被視為軟體。
※店鋪來店預約受理功能
※顧客管理功能
※BtoB網站常見的訂購受理功能
若網站搭載了這些功能,事先與簽約的稅務師、會計師諮詢會比較妥當。
若軟體功能部分是雲端服務的情況呢?
雖說是搭載了軟體的網站,但如果功能本身是雲端服務的話又會如何呢?
例如在「樂天市場」等平台開設網路商店,而實際的製作業務委託給網站製作公司的情況會如何呢?
這種情況下,軟體──或者說購物車系統──是向樂天租用的,只有店鋪的設計製作委託給製作公司,因此我認為應該可以列為廣告宣傳費。
順帶一提,支付給樂天市場的合約費用又如何呢?據說這可以列為【租賃費】(來自前述的刑部先生)。
因此在樂天或購物商城開店時的費用,基本上都可以說是能以損金方式列帳。









